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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7-7 21:52:4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聘请,周峰、 孙宪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 、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予以提示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上午 10: 30 在南京市高新区星火软件大厦 A 座公司 12F 柠檬树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锦华先生主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623,2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6581% 。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17 年 1 月 16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17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 月16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43%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 1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623,2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658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有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关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640,0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6724% 。 根据经公司合并

  在上述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规及公司章程的, 表决结果有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律、行规及公司章程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有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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