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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羽佳”状告“小羽家”索赔30万

※发布时间:2019-2-18 1:12:5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台海网4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上网通过百度搜索“小羽佳”,第一个跳出来的却是“小羽家”。近日,小羽佳公司为此状告“傍名牌”的家政公司,索赔30万元。

  昨日,导报记者从思明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厦门美丽生活家政有限公司使用“小羽家”等行为侵权,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

  说,“小羽佳”是福建知名商标,是厦门地区家喻户晓的家政服务品牌,被告作为一家小家政公司,冒充知名家政品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017年4月,小羽佳家政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发现,在百度上搜索“小羽佳”,排在首位的链接并不是“小羽佳”,而是“小羽家”。令人意外的是,“小羽佳家政”(即小羽佳公司在“百度”上的链接)排名却在第六位。

  链接信息显示为“小羽家搬家45元,电话×××”,此外,该宣传信息中还说,“厦门美丽生活搬家公司专业搬家搬厂,专业团队,一个电话立马到家,搬家价格优惠中”。

  点击进入排在首位的链接网站后,网站首页左上角显示“厦门美丽生活家政”,“服务项目”包含搬家、搬厂、保姆、月嫂、钟点保洁等,“关于我们”有关于美丽生活公司的介绍,还有“收费标准”,例如“搬家、搬厂服务”价格为150元至800元、空调拆装服务为120元至400元/台等。

  当“小羽佳”的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致电询问被告“美丽生活”家政公司是不是小羽佳公司时,接听电话的被告公司员工竟然还自称是“小羽佳(家)家政”,并称自己是“分公司”。

  原来,去年4月底,小羽佳公司通过其委托人赵先生向公证处提交保全申请,在公证人员的下,使用赵先生的手机拨打“小羽家”电话,与对方进行交谈并摄像,同时将谈话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随后,赵先生接着问:“刚刚在百度上搜索的时候,我点击你们这个‘小羽佳(家)’链接后它显示的是‘厦门美丽生活家政’,你们是他们分公司啊?”对方回答:“是啊。”

  不久前,“小羽佳”为此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厦门美丽生活家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30万元。

  小羽佳公司认为,自己是“小羽佳”商标的持有者,对方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用于网络宣传置顶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面对“小羽佳”的起诉,被告“美丽生活”家政公司答辩说,该公司的推广链接虽然使用了“小羽家”的名号,但那是因为百度引擎推广人员提供不当的推广方案,“美丽生活”作为普通经营者对具体服务方案并不了解,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侵权之恶意。

  此外,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美丽生活”已经将网络宣传撤下并向小羽佳公司表示歉意。鉴于侵权时间短、损害小,且家政服务收费低廉,被告希望小羽佳公司能适当调整赔偿金额。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美丽生活”家政公司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美丽生活”公司与小羽佳公司均属于从事家政、搬运服务的企业,业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小羽佳”系列家政品牌在福建特别是厦门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而被告“美丽生活”公司在百度链接宣传上使用了与“小羽佳”读音相同的“小羽家”来推广其家政、搬运等服务,其行为极易引起相关将美丽生活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小羽佳公司混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因此,法院认定,“美丽生活”公司的行为既侵害了小羽佳公司“小羽佳”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傍名牌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二是将他人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公司的字号,并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认定是否构成傍名牌的关键在于是否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通常只要引人发生混淆就可认定。

  如何防范傍名牌?对此,林敏辉,知名企业要“延展注册商标”,除注册所在行业内的商标外,还应考虑在企业可能拓展涉及到的行业进行注册。不光是已经使用的商标、即将使用的商标,一些与自己商标接近的也应一并注册。

  此前,思明区法院还受理了一起“马拉嗓”状告“498马拉桑”的官司。最终,一审判决认定,两商标外观差异大不算侵权。

  原来,一条上,两家“马拉桑”。两家店,都在鼓浪屿的龙头上经营鲜榨果汁。原告是“思明区马拉嗓食品店”,拥有“马拉桑”文字及图系列注册商标。被告是“思明区新马来冷热饮店”,挂出的店面招牌是“498马拉桑果汁”。

  老板娘起诉说,被告“新马来冷热饮店”老板未经许可,跟在她后面,在同一条上开设名为“498马拉桑”的饮品店,对外销售果汁,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她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多元。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马拉桑”商标和果汁产品与被告“498马拉桑”商标和果汁产品有明显区别,并未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你可能不知道,在厦门众多的宝岛眼镜店中,有的是“厦门宝岛眼镜”,有的是“福州宝岛眼镜”,众多“宝岛”导致很多消费者混淆不清。

  几年前,两家“宝岛”也为此对簿公堂,厦门宝岛起诉说福州宝岛“傍名牌”,要求他们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侵权损失。但福州宝岛反驳说,他们公司1992年就在福州成立了,比厦门宝岛公司更早。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在厦门已经存在一家较为有名的“宝岛眼镜”的前提下,“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省略了行政区划,足以使消费者产梦见钱包被偷生混淆、误认。因此,“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了“厦门宝岛”的企业名称权。

  所以,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厦门第十三营业部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停止在其店铺、商品、商品包装上简化使用“宝岛眼镜公司”字样,并停止在厦门市使用上述简化企业名称进行商业宣传;同时,被告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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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厦门小羽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