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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拖拉机也莫忘投交强险

※发布时间:2017-8-12 13:16:5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南宁8月11日讯(通讯员 姚息文)8月8日,武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中的被告熊某因没有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拖拉机购买交强险,必须自行承担法院判决的各项赔偿金共计近14万元。

  2016年8月5日,欧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其丈夫梁某,沿210国道由武鸣方向往马山方向行驶。行至210国道2918KM+370M处时,因欧某与前车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与同向熊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发生了追尾碰撞,造成欧某当场死亡,梁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武鸣区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不负事故责任。

  熊某无拖拉机驾驶证,其所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系于不久前刚从韦某手上购买,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时韦某告知熊某,该拖拉机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到期,要熊某及时继保。但熊某在车辆投入使用后并没有自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梁某等5名原告多次与熊某协商赔偿无果,便将熊某及韦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熊某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慰金等经济损失11万元,其余损失9.9万元按交通事故责任的30%承担2.9万余元。并要求车辆登记人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权受法律。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欧某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相对较大,法院确定欧某负70%的民事责任。熊某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相对较小,法院确定熊某负30%的民事责任。因熊某所有的多功能拖拉机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欧某死亡,故应由被告熊某在该多功能拖拉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由熊某与欧某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韦某已于2016年7月21日将多功能拖拉机转让给被告熊某,并于当日将该车辆交付给熊某,该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熊某已经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原告主张韦某将拼装车转让给熊某后才发生交通事故,韦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主张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予以证明,现原告无其陈述的事实,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熊某在应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梁某等5名原告死亡赔偿金、抚慰金11万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熊某赔偿5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9.9万元的30%即2.9万余元,两项共计近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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