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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发布时间:2020-10-29 15:10:3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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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英文名称CHINA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简称CHEAA)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CHINA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行业权益,反映会员企业,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为行业、会员、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行业发展服务;行业健康的竞争秩序;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反映企业的意见与要求,在企业和页甩道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产业婚枣愚发展、产业安全。协会的基本职能为,、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实施行业管理。

  (一)参与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承谜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三)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五祝剃妹)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八)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废家电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九)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权益,参与协调国际贸易争端;

  (十)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并相关材料准确线.已在中国境内依法取人资格的家用电器行业的企业(整机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设备制造商等)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家电销售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联系会员”。

  4.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或经协会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

  1.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依法取人资格(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两年以上)的家电制造企业(整机企业、设备制造商、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拥有制造实体。整机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配件2000万元以上),经批准可成为团体拒狱壳会员。

  2.联系会员:家电销售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还有规模较小的零配件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和服务类机构等,经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联系会员为非正式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协会秘书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批准入会申请,并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3.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会员资格,协会秘书处在该企业交纳第一次会费后向其颁发会员证,该企业正式成为协会会员。(每年7月1日前通过审批成为会员的企业须交纳当年会费,7月1日后通过审批的企业则直接交纳下一年会费。)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本团体英文名称:CHINAHOUSEHOLDELECTRICALAPPLIANCESASSOCIATION,简称CHEAA。

  本团体的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行业权益,反映会员企业,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为行业、会员、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的会徽为红底白色图案的圆形标志。整体图形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英文缩写,并配有CHEAA字母。

  (一)参与有关家电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家电产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组织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等重大课题的研究;

  (三)根据授权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五)制订行业公平竞争自律公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积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梦见放鞭炮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活动,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产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八)组织和推动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废家电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九)受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展览活动,促进贸易活动开展,提高中国家电企业的形象。开展消费者指导工作,促进家电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普及。

  (十)组织开展家电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工作,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协会、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参加国际交流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协调工作;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人资格并在工商行政局登记注册二年以上的家用电器制造企业(整机、零部件、设备、相关原材料),经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四)家用电器经销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可成为(联系)单位会员,但不享有第十一条第一、第四项;

  (五)凡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和本团体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不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或经本团体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的,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二)经营家电相关产业时间3年以上,入会1年以上,是各产品领域的排头兵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长为本团体代表人。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本团体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的代表人。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本团体在本章程的旨和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全称的名字,并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本团体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团体终止通过后的15日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应当包括具有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协会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旨相近的公益组织。

  (一)参与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三)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五)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八)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废家电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九)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权益,参与协调国际贸易争端;

  (十)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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