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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工商行处字〔2017〕11号

※发布时间:2018-7-6 0:59:5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经营范围:管道勘测设计、安装、电器设备及室内外线安装、管件加工、制作、暖通、装饰工程;城市道工程(不含快速)、公共广场工程;10万吨 /日及以下给水厂、各类排水管道工程;生活垃圾转运站。金属材料、水暖器材、管材、管件、保温防腐。

  经查:2017年7月28日,常德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由常德市自来水公司更名为常德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涉案工程项目为变更登记前进行,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材料均为变更登记前提供,签章及其他材料均使用了原有的常德市自来水公司名称。本案使用变更登记后的企业名称常德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另查明:自来水公司是常德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自来水经营的国有企业。自来水申报客户到自来水公司营业大厅申报供水业务,自来水公司通过现场勘探及设计、评审等流程,指定由当事人进行自来水相关设施建设、安装,建设安装完工后由自来水公司验收通过,挂表通水。

  再查明:当事人的主管部门为自来水公司,是自来水公司全额出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17年4月27日,自来水公司向本局提供了2015年、2016年完工的128份自来水相关设施建设、施工档案,均由当事人施工承建。本局抽取了20份,委托给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常德中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信公司)进行审计。2017年7月18日,中立信公司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年7月20日,本局将中立信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向自来水公司予以送达。经本局、中立信公司、当事人三方踏勘及当事人提出,中立信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2017年10月19日,中立信公司再次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局于2017年10月23日送达当事人。2017年12月19日,当事人于听证会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再次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本局委托中立信公司对听证情况进行了复核,2017年12月25日,中立信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审计鉴定,20个自来水安装工程标的价格明显超出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标的金额15985702.72元,鉴定金额为15538058.49元,合同差价为470644.23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纳税申报情况,本局向常德市地税局、武陵区国税局调取了当事人2015年、2016年纳税情况,作为计算当事人纳税的依据。

  一:自来水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自来水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二:自来水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自来水公司企业名称及企业类型等发生变更的事实;

  四: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新装水表工作流程图》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对自来水公司委托人制作的《询问》1份,证明自来水公司利用自身的独占地位指定经营者的事实;

  五:向自来水业务申报用户制作的《调查》7份及相关印证材料,向其他从事自来水建设、安装的企业制作的《调查》1份及相关材料,证明自来水公司利用自身的独占地位指定经营者的事实;

  六: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涉案自来水相关设施建设、安装档案20份,2017年12月25日中立信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份、《给水工程司法鉴定汇总表》1份,证明自来水公司指定商品销售款和当事人收费超出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的事实;

  七: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说明》1份,常德市地税局提供的《税(费)种认定信息表》1份,武陵区国税局提供的税费资料1份,证明税费计算的依据;

  八:《移交清单》1份,证明自来水公司提供给本局128份自来水相关设施建设、安装档案的事实。

  以上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具有真实性、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常工商告字〔2017〕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在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并补充提供新的。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本局组织中立信公司对涉案的20个自来水相关设施建设、安装工程进行重新审计。2018年2月13日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常工商告字〔2017〕1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补充提供新的。

  本局认为,国家工商局《关于公用企业竞争行为的若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二条,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依据“法无即可为”的原则,自来水相关设施建设、安装领域属于非强制和非垄断性服务市场,应由用户自愿选择,其市场竞争充分。自来水公司不主动告知用户自来水相关设施建设、安装属于自愿委托,用户可自主选择拥有资质的建设安装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而是凭借其在特定区域内独家供应自来水的优势地位和其在自来水工程验收中的主导地位,限定用户接受并购买当事人提供的自来水相关设施建设、安装服务。正因为自来水公司系特定供水区域内供应自来水的公用企业,自来水申报用户受供水区域的,迫于对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的绝对依赖,加之房地产开发商对施工时间的严格把控,以及商业和集体用户对生产、生活用水的持续需求,用户为了能争取早日获得自来水供水服务,只能按自来水公司的流程要求,渡让或放弃作为用户应该享有的,如选择权、知情权等,而接受自来水公司指定的当事人提供的自来水相关设施建设、安装服务。且当事人收费超出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行为主观有,侵害的客体是其他处于公平竞争地位的经营者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用户对商品的选择权、知情权等权益。使处于公平竞争地位的其他经营者失去本来可能获得的竞争机会,且损害了用户的权益。

  自来水公司是经授权从事自来水经营的公用企业,而自来水供应与自来水相关设施的建设、安装并非为一个不可拆分的市场和工程。自来水公司将自来水相关设施的建设、安装指定给其全额出资的当事人,违反了1993年《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属于公用企业利用自身独占地位竞争的行为。

  自来水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利用其在供水领域内独家从事自来水经营活动的优势地位和其在自来水设施验收中的主导地位,限定用户接受并购买其指定的当事人提供的自来水相关设施建设、安装服务,当事人借被指定经营的机会超出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收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1993年《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和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和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定价、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得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2)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中立信公司对自来水公司提供的20份自来水相关设施建设、安装工程进行审计,主材价格按照常德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常德市定额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及市场价执行鉴定,应当认定为按照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进行审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

  上述20个工程中的绿岛小区给水转管及维修工程项目标的金额为748194.54元,鉴定金额为718026.07元,因其未通过财评审计,现仅支付预付款50万元,不予纳入违法所得计算范围。其他19个自来水相关设施建设、安装工程标的金额合计为15237508.2元,鉴定金额合计为14793032.02元,共核减金额440476.16元,核减比例为2.89%。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的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的和当事人、税务部门向我局提供的税费资料,认定核减部分已纳税费139939.3元,故违法所得金额为300536.86元。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第六十“···违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开户行账号见附件)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常德市人民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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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