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三、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金木水火土查询表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