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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发布时间:2017-4-6 14:26:5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股东---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联众”)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晓峰配偶张松梅之弟张堂权控制的企业。本公司今日接到通知,张堂权与张松梅于2016年12月27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张堂权将其持有的象山联众100%股权协议转让给张松梅。本次股权转让后,象山联众仍持有宁波华翔5.51%的股份,张堂权将不再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交易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为一家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4日,住所为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2号,代表人蔡波,注册资本1,395万元,经营范围为对外投资。

  截至2016年11月30日,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202,719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5.51%。

  以标的公司2016年11月30日为定价依据,双方确认并同意,受让方以1元/1元出资额的价格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00%即1,395万元的出资额,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1,395万元。

  受让方于标的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60日内支付转让方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即人民币1,395万元。

  受让方将上述股权转让款全额支付完毕后,双方应与标的公司及时修改标的公司章程,并积极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等部门审批手续。标的公司应向受让方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双方声明及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履行税款缴纳义务(如有)。除双方另有约定,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办理批准、登记等有关费用依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负担,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的,由本合同双方平均分担。但本条不适用于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交割没能进行,任何其他方寻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周晓峰先生为宁波华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6.97%的股权,通过其控制的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6.75%的股权,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3.72%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周晓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张松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9.23%股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将进一步巩固周晓峰先生的控股股东地位,有利于上市公司在资本运营、行业整合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工作,有利上市公司的长期、健康、稳定地发展。同时,本次股份转让也是为了落实宁波证监局和深圳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更好地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1、张堂权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证监会公告[2016]1号)中不得减持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证监会公告[2016]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情况。

  3、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本次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请广大投资者投资,注意风险。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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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器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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